*解約退費機制:
為確保您的權益,請詳閱下列事項:
參照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之規定,取消訂房之扣款依法令規定比率收:
收取訂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
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(四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(五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三日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(六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(七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不退還定金。